9月18日下午2:30,我院在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了修改《仪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暂行)座谈会。六系、科研设备处、信息中心、图书馆、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保卫处主管实验室(项目)建设的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科研设备处刘孙东副处长主持。
会议首先由科研设备处田丽洁副处长通报了修改《仪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暂行)的总体情况。接着,科研设备处办公室临时负责人黄启均同志传达了此次修改《仪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暂行)的思路,即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冼吉昌教授的重要指示:“对制度的修改很有必要,修改要体现‘阳光’,这是学院党委对于大家的关心和爱护。要给采购管理工作加上三把‘阳光’之锁”。
出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此次修改《仪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暂行)很必要,很及时。他们纷纷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总务处副处长梁英平提出:“具体条文条款的‘仪器、设备、物资’改为‘仪器、物资、设备’,顺序前后一致,会更加规范。”、“第十六条第1款的‘采购合同……,由学院法律顾问审查修改’是否会影响采购工作的进度?学院是否考虑请一律师专门负责这项工作?”;信息经济系主任万守付认为:“第十六条第4款的‘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对项目采购的设备、工程的技术质量负责’不妥,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应该只对其实行‘监督’”;……。
最后,刘孙东副处长进行了总结。
修改《仪器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工作制度》(暂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院领导的指示而进行的。它经过科研设备处处务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形成修改初稿后进行了网上公示,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座谈会的召开是为了进一步征求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形成的初稿将提交院领导审核,通过后予以颁布实施。
(科研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