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设立学生申诉机构
教育部于3月29日正式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别规定学校要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不服处分的学生提供救济,更大程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各高校要尽快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在我院运作了近半年时间,从目前的情况看,效果非常明显,学院和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关系更加和谐了。
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是2004年11月成立的一个学生权益救济机构,成员包括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党的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以及各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学院专门颁发了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文件、召开了聘任大会,学院领导为有关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有一套规范的办事程序,制订了严格的工作规程,公布了学生申诉、案件受理、审理的程序。学生申诉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审议结果不受其他部门干扰,直接向主管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学生申诉委员会审议学生申诉时,可以传召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对处分决定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情况。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设立,让学生对退学、违纪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我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是落实依法治校精神的一个步骤。学生维权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切实地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和谐学院的建设。
(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