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我校与港中大(深圳)签订了关于学生宿舍借用合作协议,2015年5月30日前将A2栋公寓整体移交港中大使用。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经2015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启动校内周转房清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校内周转房清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 武

副组长:韩鹏、黄华光

成 员:学校各部门负责人

工作职责:

1.组织和领导校内周转房清理实施工作;

2.指导和协调清理工作办公室和督办组工作。

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黄华光(兼)

副主任:胡浩明

成 员:学校各部门综合科科长(办公室主任),总务处办公室、房产科、水电科全体人员、中航物业

工作职责:

1.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2.执行校内周转房清理具体实施工作;

3.组建搬迁工作小组,协助教工搬迁。

成立清理督办工作组:

主 任:韩 鹏(兼)

副主任:刘小延

成 员:学校各部门负责人

1.根据清理进度安排,协助清理工作办公室协调教职工做好搬迁动员工作;

2.协助清理工作办公室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协调工作,敦促相关人员按学校进度完成搬迁。

二、具体清理实施办法

(一)居住资格:

1.A栋公寓居住资格:

⑴在本市已购住房但中午需要在学校休息的教职工。

⑵未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和租赁政府任何形式住房的临聘人员。

2.F栋公寓居住资格:

⑴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和租赁政府任何形式住房,且配偶所在单位未安排住房的已婚职员、雇员(含校内雇员)。

⑵未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和租赁政府任何形式住房的未婚职员、雇员(含校内雇员)。

(二)分配标准

1.A栋公寓分配标准

⑴教职工午休房均按4人/间标准合租(仅限教职工本人休息使用)。

⑵未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和租赁政府任何形式住房的临聘人员生活用房按4人/间标准合租,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可申请1间住房。

2.F栋公寓分配标准

⑴教职工按每人(户)1间标准租住。

⑵正高职称和学校新引进的高端特殊人才,在本市无购(租)房且家庭成员在深一起生活,可安排2间住房。

(三)住房调整安排:

1.A1、A2栋公寓调整安排:

⑴A2栋全体住户全部调整到A1栋。

⑵A1栋2-5楼预留为我校新生宿舍。

⑶A1栋6-12楼为教职工午休房。

⑷A1栋13-15楼为外驻单位保障工作用房(其中14楼北面10间为气象站用房)。

2.F栋公寓调整安排:

⑴各住户提交房屋产权查询单。

⑵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于8月31日前搬离。

(四)清理、搬迁具体进度与步骤:

1.A栋公寓:

A1栋合租人员可自由组合,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组合,并做好调整准备,服从学校安排。A1栋3、13、14、15楼及A2栋所有午休房组合到A1栋6-12楼。具体步骤如下:

序号

具体工作事项

时间

责任部门

1

网上公布A1、A2栋住户名单

3月3日

总务处

2

需退午休房的教职工办理退房手续

3月10日前

住户

3

按新规定符合F栋租住资格的A栋教职工提交租住申请及相关资料

3月10日前

住户

4

A1、A2栋住户自由组合名单报总务处房产科

3月10日前

A1、A2栋各住户

5

网上公布午休房组合名单及房号

3月16日

总务处

6

保卫处全体住户搬迁至气象站宿舍楼

3月16日前

保卫处、总务处

7

A1栋6-12楼住户清理、腾空2张床的位置

3月23日前

A1栋6-12楼住户

8

A1栋3楼及A2栋6楼住户搬迁

3月24-29日

住户、总务处

9

A1栋13楼及A2栋7楼住户搬迁

3月30-4月3日

住户、总务处

10

A1栋14楼及A2栋8楼住户搬迁

4月7-12日

住户、总务处

11

A1栋15楼住户搬迁

4月13-17日

住户、总务处

12

A1A2栋外驻单位搬迁

4月18-26日

外驻单位、总务处

2.F栋公寓:

⑴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于8月31日前搬离,逾期未搬离的,房租从9月份起按外驻单位住房收费标准2倍收取,之后每月租金按10%递增。

⑵搬迁后自行清理房内卫生并结清水电费,到总务处房产科办理退房手续。

(五)A栋午休房搬迁完毕后需到总务处办理入住及退房手续,退房时需退回原住房的钥匙及空调遥控器,并结清水电费。搬迁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89226227。

三、校内周转房清理实施工作时间较紧,涉及部门较广,各部门需协助督办本部门人员午休房的调整及搬迁工作。

 

附:

1.开芸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教职工校内周转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2.A1、A2栋公寓住户名单

 

 

                                总务处

                             2015年3月3日

附件【附件1.zip